
【法】 emergency procedure; extraordinaria judicia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非常程式"指代法律或行政體系中針對特殊、緊急或非正常情況啟動的法定流程,區别于常規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一、語義解析
故術語直譯為extraordinary proceedings/procedures,強調其特殊性與緊急性。
二、法律語境中的權威定義
根據中國法律體系與實踐(參考《刑事訴訟法》《突發事件應對法》):
刑事司法領域
公共應急管理
三、漢英對照關鍵譯法
中文術語 | 推薦英譯 | 適用場景 |
---|---|---|
非常程式 | extraordinary proceedings | 司法審判(如缺席審判) |
非常救濟程式 | exceptional remedy procedures | 當事人權利受限時的補救機制 |
應急行政程式 |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 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 |
四、學術與實務要點
權威來源提示:深度解讀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特别程式典型案例彙編》(2023版)及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關于克減條款的適用限制。
“非常程式”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區别于普通救濟程式的特殊司法程式,主要用于對已生效但存在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例外性救濟。其核心特點與法律意義如下:
例外性與補充性
非常程式僅在普通救濟途徑(如一審、二審)無法糾正重大錯誤時啟用,具有嚴格的啟動條件。例如,再審程式需滿足“原判決确有錯誤”等法定事由,且不能頻繁使用。這體現了對司法既判力的維護,避免案件反複審理損害權威性。
曆史淵源與原則基礎
古羅馬法中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即禁止對已決案件再次審理)是維護既判力的典型體現。非常程式作為例外,突破了這一原則,但僅限于存在嚴重程式或實體錯誤的情形。
嚴格性與審慎性
與普通程式相比,非常程式在申請主體、時限、審查标準等方面更為嚴格。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需由特定主體(如當事人、法院或檢察院)提出,且需符合法定事由。
功能定位
其核心功能是平衡“糾錯”與“終局性”的矛盾:既保障司法公正,又防止無限制的申訴導緻司法資源浪費和裁判權威受損。
非常程式是法律體系中的“安全閥”,通過嚴格限制適用範圍,确保司法公正與終局性的雙重價值。其英文對應術語為“extraordinar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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