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domicile
"國内住所"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翻譯為"domicile within the country",指公民在中國境内依法登記且具有長期穩定居住屬性的法定地址。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若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緻,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該定義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确,要求居住地需滿足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時間标準。
功能特征
國内住所區别于臨時居所的核心特征體現在:① 政府機構登記備案的法定性(來源:司法部《戶籍管理條例》);② 作為法律文書送達、民事權利行使的基礎定位(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釋義);③ 社會福利與公共服務獲取的憑證功能。
國際比較視角
對比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omicile"的解釋,中文語境下的"國内住所"更強調戶籍管理制度下的行政登記要素,而英美法系中的住所認定更側重主觀居住意圖與客觀居住事實的結合(來源:牛津法律詞典第10版)。
在涉外法律文書中,該術語的準确英譯涉及"habitual residence"與"domicile"的語境區分,需參照國務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細則進行判斷。國家統計局2023年修訂的《居住地統計标準》特别強調,電子商務等新業态從業者的虛拟辦公地址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住所認定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權威解釋,國内住所的判定标準及法律意義如下:
國内住所是指自然人在中國境内法律意義上的長期居住地,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其核心判定标準包括:
住所強調法律認定的穩定性,居所僅為實際居住地(如短期租房)。例如,住院治療地不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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