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催告出庭英文解釋翻譯、第五次催告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quint-exact
分詞翻譯:
第五的英語翻譯:
fifth
次的英語翻譯: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醫】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催告的英語翻譯:
【經】 putting in default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第五次催告出庭是一個法律程式術語,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在當事人(通常是被告或證人)多次未按傳票要求到庭後,第五次向其發出的、帶有最後警告性質的強制到庭命令。其核心含義在于強調這是最後一次正式催促,若當事人仍不履行出庭義務,将面臨明确的法律制裁。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構成與翻譯:
-
第五次 (Dì wǔ cì)
- 含義: 序數詞,表示順序排在第四之後、第六之前的次數。強調這是重複發生的第五回。
- 英譯: Fifth Time / The Fifth Instance
- 法律語境意義: 表明此前已有四次正式的催告或傳喚程式,但當事人仍未遵守。這凸顯了程式的嚴肅性和當事人行為的頑固性。
-
催告 (Cuīgào)
- 含義: 指一方(通常是具有權威的機構如法院)催促、告誡另一方履行其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行為。在法律程式中,特指司法機關要求當事人履行特定法律行為(如出庭、提交證據、履行判決)的正式通知。
- 英譯: Urgent Notice / Final Demand / Summons (with a warning tone) / Peremptory Notice
- 法律語境意義: 區别于一般的傳票(Summons),催告帶有更強的警示性、緊迫性和強制性。它通常是在當事人無視前幾次通知後發出的升級措施,明确告知不履行的後果。
-
出庭 (Chūtíng)
- 含義: 指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參加訴訟活動。
- 英譯: To Appear in Court / Court Appearance
- 法律語境意義: 這是當事人應盡的基本訴訟義務,對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和查明事實至關重要。
綜合英譯與解釋:
- 直譯: Fifth Urgent Notice to Appear in Court / Fifth Peremptory Summons for Court Appearance
- 核心含義: 這是司法機關在當事人連續四次未按要求出庭後,發出的第五次也是帶有最終警告性質的強制出庭命令。它明确告知當事人:
- 其此前未出庭的行為已被記錄。
- 此次是最後一次正式通知。
- 若此次仍不出庭,将必然導緻法律制裁。常見的制裁包括:
- 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強制帶到法庭。
- 罰款(Fine)。
- 對缺席判決承擔不利後果(Default Judgment):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僅根據原告的陳述和證據作出判決。
- 以妨害訴訟程式論處(Contempt of Court)。
應用場景:
該術語常見于需要當事人配合但遭遇持續阻力的訴訟程式中,例如:
- 被告多次逃避送達或拒不出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
- 關鍵證人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出庭作證。
- 在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處理的事項(如離婚調解、撫養權确定)中,一方屢次缺席。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ummons”(傳票)、“Peremptory”(強制的、絕對的)、“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等核心概念有詳盡解釋,這些概念共同構成了“第五次催告出庭”的法律内涵和後果。
- 《英漢法律詞典》:提供了“催告”(Urgent Notice/Demand)、“出庭”(Appear in Court)、“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等術語的标準英漢對照。
- 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傳喚當事人、證人的程式,以及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者可采取的強制措施(如拘傳、罰款)和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如缺席判決)。
網絡擴展解釋
“第五次催告出庭”屬于法律程式中的複合概念,需從“催告”和“出庭”兩方面綜合解釋,并結合多次催告的特殊性:
一、核心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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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依據、5、6)
指法律主體(如法院、債權人)通過正式通知,催促相對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義務(如出庭、還款等)。具有準法律行為屬性,可能觸發默認承認或強制執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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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依據、4)
指訴訟參與人(如被告、證人)按法院傳喚到法庭接受詢問或參與審理,是訴訟程式推進的關鍵環節。
二、“第五次催告出庭”的深層含義
特指法院已連續五次通過書面形式(如傳票、公告)要求特定人員履行出庭義務,具有以下法律意義:
- 程式遞進性:表明相對方已多次無視法院通知,可能被認定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 後果嚴重性:第五次催告後,法院可采取拘傳(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或缺席判決
- 證據效力:多次催告記錄可作為認定當事人主觀過錯(如惡意拖延訴訟)的書面證據。
三、典型應用場景
常見于債務糾紛(被告逃避)、離婚訴訟(一方拒不到庭)、刑事案件(關鍵證人未出庭)等需要強制推進程式的案件。需注意:第五次催告并非法定必經程式,具體次數由法院根據案情決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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