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催告出庭英文解释翻译、第五次催告出庭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quint-exact
分词翻译:
第五的英语翻译:
fifth
次的英语翻译: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医】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催告的英语翻译:
【经】 putting in default
出庭的英语翻译: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专业解析
第五次催告出庭是一个法律程序术语,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或证人)多次未按传票要求到庭后,第五次向其发出的、带有最后警告性质的强制到庭命令。其核心含义在于强调这是最后一次正式催促,若当事人仍不履行出庭义务,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制裁。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构成与翻译:
-
第五次 (Dì wǔ cì)
- 含义: 序数词,表示顺序排在第四之后、第六之前的次数。强调这是重复发生的第五回。
- 英译: Fifth Time / The Fifth Instance
- 法律语境意义: 表明此前已有四次正式的催告或传唤程序,但当事人仍未遵守。这凸显了程序的严肃性和当事人行为的顽固性。
-
催告 (Cuīgào)
- 含义: 指一方(通常是具有权威的机构如法院)催促、告诫另一方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程序中,特指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如出庭、提交证据、履行判决)的正式通知。
- 英译: Urgent Notice / Final Demand / Summons (with a warning tone) / Peremptory Notice
- 法律语境意义: 区别于一般的传票(Summons),催告带有更强的警示性、紧迫性和强制性。它通常是在当事人无视前几次通知后发出的升级措施,明确告知不履行的后果。
-
出庭 (Chūtíng)
- 含义: 指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法庭参加诉讼活动。
- 英译: To Appear in Court / Court Appearance
- 法律语境意义: 这是当事人应尽的基本诉讼义务,对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查明事实至关重要。
综合英译与解释:
- 直译: Fifth Urgent Notice to Appear in Court / Fifth Peremptory Summons for Court Appearance
- 核心含义: 这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连续四次未按要求出庭后,发出的第五次也是带有最终警告性质的强制出庭命令。它明确告知当事人:
- 其此前未出庭的行为已被记录。
- 此次是最后一次正式通知。
- 若此次仍不出庭,将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常见的制裁包括:
- 拘传(Compulsory Appearance):强制带到法庭。
- 罚款(Fine)。
- 对缺席判决承担不利后果(Default Judgment):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决。
- 以妨害诉讼程序论处(Contempt of Court)。
应用场景:
该术语常见于需要当事人配合但遭遇持续阻力的诉讼程序中,例如:
- 被告多次逃避送达或拒不出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
- 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出庭作证。
- 在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处理的事项(如离婚调解、抚养权确定)中,一方屡次缺席。
权威参考来源:
-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Summons”(传票)、“Peremptory”(强制的、绝对的)、“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等核心概念有详尽解释,这些概念共同构成了“第五次催告出庭”的法律内涵和后果。
- 《英汉法律词典》:提供了“催告”(Urgent Notice/Demand)、“出庭”(Appear in Court)、“拘传”(Compulsory Appearance)等术语的标准英汉对照。
-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传唤当事人、证人的程序,以及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和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缺席判决)。
网络扩展解释
“第五次催告出庭”属于法律程序中的复合概念,需从“催告”和“出庭”两方面综合解释,并结合多次催告的特殊性:
一、核心概念解析
-
催告(依据、5、6)
指法律主体(如法院、债权人)通过正式通知,催促相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出庭、还款等)。具有准法律行为属性,可能触发默认承认或强制执行后果。
-
出庭(依据、4)
指诉讼参与人(如被告、证人)按法院传唤到法庭接受询问或参与审理,是诉讼程序推进的关键环节。
二、“第五次催告出庭”的深层含义
特指法院已连续五次通过书面形式(如传票、公告)要求特定人员履行出庭义务,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 程序递进性:表明相对方已多次无视法院通知,可能被认定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 后果严重性:第五次催告后,法院可采取拘传(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或缺席判决
- 证据效力:多次催告记录可作为认定当事人主观过错(如恶意拖延诉讼)的书面证据。
三、典型应用场景
常见于债务纠纷(被告逃避)、离婚诉讼(一方拒不到庭)、刑事案件(关键证人未出庭)等需要强制推进程序的案件。需注意:第五次催告并非法定必经程序,具体次数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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