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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權利英文解釋翻譯、對物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us in rem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對物權利(Right in Rem)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術語定義

“對物權利”(Right in Rem)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幹涉的絕對性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in rem”(拉丁語,意為“針對物”),與“對人權利”(Right in personam,針對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此類權利具有對世性(對抗所有人)和排他性(排除他人幹涉),典型代表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二、法律特征

  1. 客體特定性

    權利必須指向具體的物(動産或不動産),如房屋、土地等有形財産。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明确物權客體為“不動産和動産”。

  2. 效力絕對性

    權利人無需他人協助即可直接支配其物,且可對抗任意第三人。例如所有權人可依法占有、使用、處分自有財産,禁止他人侵占。

  3. 公示要求

    為保障交易安全,對物權利的變動(如不動産轉讓)需通過登記或交付等方式公示。

三、權利主體與客體

四、典型類型

  1. 所有權(Ownership)

    最完整的對物權利,涵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2. 用益物權(Usufructuary Rights)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

  3. 擔保物權(Security Rights)

    為擔保債務履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五、與對人權利的區别

對物權利(如所有權)的效力及于不特定多數人,而對人權利(如合同債權)僅約束特定債務人。舉例而言: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2021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ight in rem"詞條釋義。

本釋義綜合法律條文與學理通說,核心内容援引《民法典》及權威法律工具書,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專業性。

網絡擴展解釋

物權(即“對物權利”)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特征

  1. 直接支配性
    權利人無需他人同意即可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或處分(如出售、抵押),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自主決定居住或出租。
  2. 排他性
    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禁止他人非法幹涉或侵害權利人對物的支配。

二、主要類型

  1. 所有權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如個人對自有車輛的全部權利。
  2. 用益物權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設立,典型形式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3. 擔保物權
    以保障債權實現為目的,如抵押權、質權。

三、與債權的區别

特征 物權 債權
權利對象 特定物(如房屋、土地) 特定人的行為(如要求支付貨款)
效力強度 優先于一般債權(如抵押房産優先受償) 平等受償(多個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
存續狀态 反映財産靜态歸屬 反映財産動态流轉

四、法律保護原則

延伸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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