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ending entering appearance
"辦理呈送到案狀"是法律與行政程式中的複合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部分:
辦理(Handle/Process) 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及執行的全流程操作。該詞強調程式性和規範性,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法定職責。在英美法系中對應"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呈送(Submit/Present) 特指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管轄機關遞交法律文書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條,呈送需包含完整證據鍊和法定格式要件。英文對應術語為"lodgment of legal instruments"(Oxford Legal Dictionary)。
到案狀(Case Documentation) 指進入司法程式後形成的全套案件材料,包括訴狀、證據清單、答辯書等法定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明确規定了案狀歸檔标準,對應英文術語為"case file"或"court record"(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該術語完整表述為:具有管轄權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接收、審查并處置案件材料的系統性司法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程式法定原則。
“辦理呈送到案狀”這一表述結合了法律程式中的多個環節,需拆解分析:
1. 核心詞義解析
2. 整體含義 指将案件相關材料(如起訴狀、證據)按照法定程式提交至司法機關,并完成立案審查的過程。具體包括:
3. 現代法律語境對比 此表述更貼近古代司法術語(如《老殘遊記》中“呈案”指提交物證),現代法律體系中常用“立案申請”“提交訴訟材料”等表述。當前流程中,法院收到材料後需在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提示:實際操作中建議使用“起訴”“立案”等規範術語,避免歧義。具體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登記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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