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ing aside juror
exclude; get rid of; debar; eliminate; obviate; remove
【醫】 deplete; depletion; elimination; evacuate; evacuation; exclusion
exhaustion; expel; pellate
【經】 dismiss; rule out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排除陪審員"指通過法定程式取消特定候選人參與案件審理資格的行為,其核心概念對應英文術語"jury exclusion"或"juror challenge"。該程式包含兩個主要類型:
有因回避 (Challenge for Cause)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當律師證明陪審員存在利益沖突、偏見或無法理解審判程式時,法官可強制排除該候選人。例如美國聯邦法院要求排除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的候選人(《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條)。
無因回避 (Peremptory Challenge)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規定,控辯雙方可不陳述理由排除限定數量的候選人,但不得基于種族、性别等歧視性因素行使該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tson v. Kentucky案中确立了類似禁止原則。
排除程式通常包含三步:候選人填寫背景問卷→法官與律師進行庭選審查→雙方行使法定排除權。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研究顯示,約23%的陪審員因工作性質(如法律從業者)被排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排除陪審員”主要指在特定案件中不適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制度安排,其核心目的是規範陪審員職責、防止制度濫用。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以下案件類型可能被排除適用陪審制:
“排除陪審員”并非指剝奪陪審員資格,而是通過法律明确陪審制的適用範圍,确保制度有效運行。這一規定既保護了特殊案件的審理需求,也強化了陪審員在普通案件中的實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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