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ing aside juror
exclude; get rid of; debar; eliminate; obviate; remove
【医】 deplete; depletion; elimination; evacuate; evacuation; exclusion
exhaustion; expel; pellate
【经】 dismiss; rule out
juror; jury; venireman
【医】 jury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排除陪审员"指通过法定程序取消特定候选人参与案件审理资格的行为,其核心概念对应英文术语"jury exclusion"或"juror challenge"。该程序包含两个主要类型:
有因回避 (Challenge for Cause)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当律师证明陪审员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无法理解审判程序时,法官可强制排除该候选人。例如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排除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候选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
无因回避 (Peremptory Challenge)
中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不陈述理由排除限定数量的候选人,但不得基于种族、性别等歧视性因素行使该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atson v. Kentucky案中确立了类似禁止原则。
排除程序通常包含三步:候选人填写背景问卷→法官与律师进行庭选审查→双方行使法定排除权。加拿大司法委员会研究显示,约23%的陪审员因工作性质(如法律从业者)被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排除陪审员”主要指在特定案件中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安排,其核心目的是规范陪审员职责、防止制度滥用。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以下案件类型可能被排除适用陪审制:
“排除陪审员”并非指剥夺陪审员资格,而是通过法律明确陪审制的适用范围,确保制度有效运行。这一规定既保护了特殊案件的审理需求,也强化了陪审员在普通案件中的实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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