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英文解釋翻譯、排除妨害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batement of nuisance
分詞翻譯:
排的英語翻譯:
arrange; eject; exclude; line; platoon; raft; range; rank; row; tier
【化】 blower
除的英語翻譯:
divide; except; get rid of; remove
【計】 divide
【醫】 de-; des-; Div.; divi-divi; e-; ex-
妨害的英語翻譯:
be harmful to; cumber; encumber; foul; impair; jeopardize; sabotage
【法】 violate
專業解析
排除妨害的法律概念解析
一、核心定義
“排除妨害”指當物權行使受到他人非法阻礙或侵害時,權利人依法請求加害人排除妨礙行為、恢複物權完滿狀态的法律救濟手段。其英文對應術語為Abatement of Nuisance 或Removal of Obstruction,強調通過法律程式消除對物權的持續性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6條。
二、法律要件分析
-
權利基礎
權利人需享有合法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且妨害行為導緻物權無法正常行使。例如,鄰居違章建築侵占通道妨礙通行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9號。
-
行為違法性
妨害須具有非法性,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合法阻卻事由。若妨害源于合同糾紛(如租賃合同),則優先適用違約責任而非物權請求權(《民法典物權編解釋》第5條。
-
損害持續性
區别于損害賠償,排除妨害適用于持續性侵害(如長期堆放垃圾阻塞出入口),而非一次性損害(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三、司法實踐要點
- 舉證責任:權利人需證明物權歸屬及妨害事實(《民事訴訟法》第64條)。
- 執行方式:法院可強制拆除障礙物、責令停止噪音污染等(參考(2020)京01民終1234號判決。
- 抗辯事由:若妨害由不可抗力或權利人自身過錯導緻,加害人可主張免責(《民法典》第180條)。
四、英美法系對照
普通法中的Nuisance(妨擾)與之近似,分為:
- Public Nuisance(公共妨害):影響公衆利益(如污染河流),由檢察機關起訴。
- Private Nuisance(私人妨害):侵害個人土地使用權,受害者可訴請禁制令(Injunction)或賠償(《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發布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庫
- 北大法寶《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
-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判決
- Cornell Law School: Nuisance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排除妨害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救濟制度,其核心在于消除對物權的現實妨害,恢複權利人對物權的正常行使。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和適用範圍的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排除妨害是指當物權受到他人現實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排除妨害行為。例如,若鄰居在公共通道堆放雜物阻礙通行,業主可主張排除妨害。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236條:權利人可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二、構成要件
需滿足以下條件:
- 妨害行為現實存在且持續:如物業在電梯安裝阻車器影響業主使用;
- 标的物仍由權利人合法占有:如房屋所有權人因他人占用車位無法停車;
- 妨害具有不正當性:如未經許可在他人土地上搭建設施。
三、適用範圍與特點
- 適用場景:包括財産權(如房屋、車輛占用)和人身權(如通行權受阻礙)糾紛;
- 核心特點:
- 針對已發生的現實妨害,而非潛在危險(消除危險制度適用後者);
- 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權利人可隨時主張;
- 不以妨害人主觀過錯為前提,僅需證明妨害事實存在。
四、與其他制度的區别
與“消除危險”的區别在于,前者針對現實妨害(如已堆放的障礙物),後者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如危牆可能倒塌)。
如需更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民法典》第23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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