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f-jurisdiction
inner; inside; interior; internal; within
【醫】 interior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内部管轄權(Internal Jurisdiction)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國家在其主權領土範圍内對人和事行使法律管轄的排他性權力。這一原則源于國家主權平等理論,最早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款中得到确認,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内管轄之事件”。
從法律實踐角度,内部管轄權包含三個維度: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院在"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案中強調,内部管轄權的行使不得違反國際強行法規範,如禁止種族滅絕、酷刑等義務。世界貿易組織争端解決機制則通過《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3.2條,确立了成員國國内管轄權與國際義務的平衡框架。
該概念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第132目,以及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4條評注。
“内部管轄權”這一表述在法律術語中并不常見,但結合法律語境可以理解為法院系統内部對案件管轄權的具體劃分規則。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定義的解析:
管轄權的定義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限。需滿足兩個條件:
内部管轄權的實質
在法院系統内部,管轄權需進一步細化為:
級别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
地域管轄
通常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特殊案件(如合同糾紛)可約定管轄法院。
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權以原告起訴時為準,後續情況變化不影響已确定的管轄法院。
明确内部管轄權可避免法院推诿或争搶案件,保障司法效率。若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管轄規則,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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