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f-jurisdiction
inner; inside; interior; internal; within
【医】 interior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内部管辖权(Internal Jurisdiction)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国家在其主权领土范围内对人和事行使法律管辖的排他性权力。这一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平等理论,最早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中得到确认,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从法律实践角度,内部管辖权包含三个维度: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在"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案中强调,内部管辖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如禁止种族灭绝、酷刑等义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则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确立了成员国国内管辖权与国际义务的平衡框架。
该概念的权威解释可参考《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第132目,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条评注。
“内部管辖权”这一表述在法律术语中并不常见,但结合法律语境可以理解为法院系统内部对案件管辖权的具体划分规则。以下是综合相关法律定义的解析:
管辖权的定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限。需满足两个条件:
内部管辖权的实质
在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需进一步细化为:
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特殊案件(如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法院。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后续情况变化不影响已确定的管辖法院。
明确内部管辖权可避免法院推诿或争抢案件,保障司法效率。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的管辖规则,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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