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agreement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默示協定(Implied Agreement)是指當事人通過行為、行業慣例或特定情境推定的合意關系,無需以書面或口頭明示形式達成。該概念在英美合同法體系中對應"implied-in-fact contract",強調從客觀事實中推斷契約關系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用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為默示協定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據。
構成默示協定的三要素包含:1)當事人存在建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2)通過履行行為體現合意;3)符合行業慣例或交易習慣。例如在貨運合同中,收貨方未明确接受但實際籤收貨物的行為,即構成默示承諾。
英國普通法經典案例The Moorcock (1889)确立"商業效能默示條款"原則,法院根據交易性質推定合同包含必要條款。該判例被收錄于《Chitty on Contracts》權威教材,成為默示協定理論的重要司法實踐參考。
與明示協定的核心區别在于意思表示方式:前者通過可推斷行為确立,後者依賴明确語言表述。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默示協定需滿足"雙方行為足以使理性人确信契約存在"的證明标準。
默示協定(又稱默示合同)是指當事人通過行為或沉默間接表達合意而形成的協議,而非通過明确的口頭或書面形式。其核心在于通過客觀事實推定雙方意圖,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作為的默示(推定行為)
當事人通過積極行為間接表達意思。例如:
不作為的默示(沉默)
當事人通過消極行為(即沉默)表達意思,但需滿足嚴格條件:
默示協定需結合具體行為和背景綜合判斷,建議在重要交易中仍以書面形式明确約定,避免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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