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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式的改變英文解釋翻譯、訴訟程式的改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cedure alteration

分詞翻譯:

訴訟程式的英語翻譯: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改變的英語翻譯:

change; vary; alter; inflect; remodel; transfer; transform; turn
【計】 CH; stepping; varying
【醫】 change; modification
【經】 change; modification; transform

專業解析

訴訟程式的改變指在法律實踐中對既定司法流程進行的調整或修訂,通常涉及管轄權、證據規則、審理時限等核心要素。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訴訟程式"對應"litigation procedure"或"legal proceedings","改變"則譯為"modification"或"amendment"。這種變更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程式。

在法律實務中,訴訟程式的改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修訂,調整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新增的線上訴訟條款,确立電子送達效力;第三,通過《刑事訴訟法解釋》更新非法證據排除标準。這些調整直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方式。

權威文獻顯示,程式變更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3條明确規定,程式變更不得實質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此類規定既體現程式正義要求,也保障實體權利實現。

注:引用來源為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及國務院法制信息網,因平台政策限制未直接添加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程式的改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特定原因導緻原有審理程式發生轉換或調整的法律行為,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情形:

一、程式類型的轉換

  1. 轉換方式

    •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法院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異議,将原本適用簡易程式(簡化流程、獨任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合議庭審理、更嚴格流程)。
    • 普通程式轉簡易程式:經當事人共同選擇且法院審查同意後,可将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前提是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等條件。
  2. 轉換原因

    • 法院依職權:例如案件審理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轉為普通程式。
    • 當事人選擇或異議:當事人可主動選擇簡化程式,或對簡易程式的適用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後轉換。

二、程式規定的調整

根據司法解釋更新,程式改變還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擴展說明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為“procedure alteration”,強調程式性質或流程的變更。需注意,程式轉換需符合法定條件,且當事人權利(如異議權、選擇權)受法律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轉換的具體操作或司法解釋條文,可參考中國法院網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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