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minal party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名義上的當事人"(nominal party)指在訴訟程式中僅具形式參與地位、不涉及實質利益關系的訴訟主體。該術語源自英美法系,常出現在信托法、代理關系等場景中。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nominal party是指"雖列名訴訟但無實際利害關系,僅為滿足程式要求而參與的主體"[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該概念在跨國商事仲裁中具有特殊價值,例如當代理人以自己名義代表未披露的委托人參與仲裁時,代理人即構成nominal party,實際權利義務仍由委托人承擔[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國際商會仲裁院(ICC)2022年裁決案例顯示,超過37%的跨國代理糾紛涉及nominal party的認定問題[來源:ICC Dispute Resolution Statistics]。
“名義上的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指在訴訟程式中以自己名義起訴或應訴,但可能并非實體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和解釋如下:
名義上的當事人又稱形式上的當事人,指在訴訟中僅作為程式啟動者或參與者存在的主體。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訴訟結果的實際權利義務可能歸屬于他人。例如,遺産管理人代表遺産進行訴訟時,其自身即為形式上的當事人,而實際權利義務由遺産繼承人承擔。
形式當事人(名義當事人)
實質當事人(正當當事人)
通過區分名義與實質當事人,既能保障程式順利推進(如明确管轄),又能避免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因程式障礙無法實現權利救濟。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訴訟類型(如刑事、行政)中當事人的定義,可參考、6的擴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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