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ret trust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經】 secret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秘密信托(Secret Trust)的法律釋義
秘密信托是一種特殊的信托安排,指委托人(設立人)通過遺囑或其他形式将財産轉移給受托人,但要求受托人私下為特定受益人管理或分配財産,且該受益人的信息不公開披露于遺囑或其他文件中。其核心在于委托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秘密指示,使受托人承擔隱性義務。
隱蔽性
受益人的身份、信托條款不載于公開文件(如遺囑),僅通過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私下約定确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8條,信托設立需書面形式,但司法實踐中對秘密信托的效力存在争議,部分判例認可其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法性。
雙重責任
受托人需同時履行法定義務(如遺囑執行)和秘密約定。若受托人違背約定,受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163條(委托代理關系)或第118條(債權請求權)主張權利。
“受托人表面以繼承人身份接受財産,實則按委托人生前秘密指示為第三人利益持有財産。”
此定義強調受托人的“名義所有權”與“實質義務”分離。
秘密信托可能因缺乏書面證據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例如:
權威參考來源:
秘密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産安排形式,主要用于遺囑場景中,其核心在于通過受托人實現財産分配的保密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秘密信托指立遺囑人将遺産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但不公開受益人身份的信托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遺囑驗證時受益人信息被公開,常見于需要保護隱私的情形,例如為情人、非婚子女分配財産,或涉及敏感慈善捐贈等場景。
秘密信托分為兩類,均需受托人私下承諾履行義務:
完全秘密信托
遺囑表面顯示為直接贈與(如“将50,000元贈與甲”),但立遺囑人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要求甲将財産轉交給實際受益人。受托人若不履行承諾,法院可能以欺詐為由強制執行。
半秘密信托
遺囑中明确財産設立信托,但未指明受益人(如“将財産贈與甲并設立信托”)。受托人需根據立遺囑人生前指示确定受益人,否則信托可能因不确定性而無效。
在英美法系中,秘密信托是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常規時的例外有效情形。其有效性依賴于受托人的誠信承諾,若受托人拒絕履行,受益人可通過舉證秘密協議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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