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nulment of order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abolish; annul; annihilate; desuetude; disuse; put an end to; repeal; rescind
【經】 avoida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命令的廢止"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vocation of orders或abrogation of decrees,指具有法定職權的機關通過正式程式取消已頒布行政命令法律效力的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術語區别于"命令的修改"(amendment)和"命令的暫停"(suspension),其法律後果具有終局性特征。在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可見于英國《2006年立法與監管改革法》第1章關于"revocation of subordinate legislation"的條款設計。
中國行政法體系下,國務院令第711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第35條特别規定:涉及公衆重大利益的命令廢止,應當組織第三方評估并召開論證會。這與德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49條關于"Rücknahme von Verwaltungsakten"(行政行為的撤銷)的正當程式要求具有法理共通性。
“命令的廢止”指通過正式程式取消或終止某一命令的效力,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或行政約束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廢止指通過官方宣布或法律程式使原有命令失效,通常伴隨新規定的出台或原有條款的調整。例如,政府發布新法規後,舊條例可能被明文廢止。
應用場景
與近義詞的區别
權威引用
魯迅在《無聲的中國》中提到“廢止漢字”的提議,體現了該詞在制度變革中的使用場景。
法律效力
廢止需符合法定程式,例如中國《立法法》規定,法規廢止需由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構依法宣布。
若需了解具體廢止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政府公報或法律數據庫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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