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nulment of order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计】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abolish; annul; annihilate; desuetude; disuse; put an end to; repeal; rescind
【经】 avoidanc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命令的废止"对应的英文表述为revocation of orders或abrogation of decrees,指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通过正式程序取消已颁布行政命令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该术语区别于"命令的修改"(amendment)和"命令的暂停"(suspension),其法律后果具有终局性特征。在英美法系中,类似概念可见于英国《2006年立法与监管改革法》第1章关于"revocation of subordinate legislation"的条款设计。
中国行政法体系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5条特别规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命令废止,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召开论证会。这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9条关于"Rücknahme von Verwaltungsakten"(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正当程序要求具有法理共通性。
“命令的废止”指通过正式程序取消或终止某一命令的效力,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或行政约束力。以下是具体解释:
核心含义
废止指通过官方宣布或法律程序使原有命令失效,通常伴随新规定的出台或原有条款的调整。例如,政府发布新法规后,旧条例可能被明文废止。
应用场景
与近义词的区别
权威引用
鲁迅在《无声的中国》中提到“废止汉字”的提议,体现了该词在制度变革中的使用场景。
法律效力
废止需符合法定程序,例如中国《立法法》规定,法规废止需由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构依法宣布。
若需了解具体废止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政府公报或法律数据库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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