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cessity in defence; necessity of self-protection
必要自衛(Necessary Self-Defense)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行為人為保護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且適度的反擊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的必要性與緊迫性,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面臨即時不法侵害
侵害必須是客觀存在、正在進行且非行為人主動挑釁引發的(如遭受暴力攻擊、非法拘禁等)。若侵害尚未發生或已結束,則防衛行為不成立「必要」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确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防衛手段的合理性與適度性
自衛行為需與侵害的強度、性質相匹配。例如,面對徒手攻擊時使用緻命武器可能超出「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将"self-defense"定義為"使用合理武力抵禦攻擊"。
将"Necessary Self-Defense"譯為"必要自衛",強調防衛行為需為"抵禦緊迫危險所必需"(indispensable for averting imminent danger)。
界定自衛需符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即防衛強度不得明顯超過侵害強度。
行為人是否基于"合理恐懼"(reasonable apprehension)采取行動,需結合侵害方式、環境等因素綜合判定。
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3號(于歡案)闡釋了防衛緊迫性的認定标準。
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兇、殺人),防衛造成侵害人死亡不屬于過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國際法領域,《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認可生命權防衛的正當性,但要求武力使用嚴格限于"必要情形"。
來源: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6 (2019), para. 12.
權威文獻來源:
必要自衛,通常與法律中的“正當防衛”概念密切相關,指在面臨非法侵害時,為保護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而采取的合理防衛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必要自衛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自衛”在軍事語境中(如“對印自衛反擊戰”)指國家層面的防禦行為,與個人防衛的法律定義不同。
必要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權益的權利,但需嚴格符合條件以避免濫用。具體案例需結合實際情況及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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