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herewithal
【法】 necessity; need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必要物"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具有雙重含義,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necessaries"或"indispensable things"。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必要物"指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物品,這一概念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從法律視角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明确将必要物排除在普通抵押物範圍之外,因其涉及基本生存權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必要物細化為三類:①基本居住房屋(人均面積不低于當地最低标準);②生活必需器具(包括炊具、寝具等);③醫療救助設備。
在英美法系中,"doctrine of necessaries"原則規定,當債務人破産時,必要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109條特别規定,價值低于$600的生活必需品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标的。
哲學範疇内,亞裡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提出必要物與奢侈品的區分标準:前者滿足人類"基本需求"(τὰ ἀναγκαῖα),後者對應"欲望滿足"(τὰ ἐπιθυμητά)。這一理論被現代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發展為"可行能力理論",主張必要物的界定應考量個體實現社會功能的基本條件。
語言學層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必要物"釋義為"維持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品",其英語對應詞"necessaries"源自拉丁語"necessarius",詞根"ne-"(否定)+"cedere"(退讓)構成,本義指"不可退讓的事物"。
根據搜索結果的整理,“必要物”可解釋如下:
指在特定場景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通常與“非必要物”相對。例如在6S管理中,必要物需妥善保存以維持高效工作環境;在經濟學中,則指勞動者必要勞動生産的産品。
如需更詳細分類或專業領域定義,可參考(6S管理)、(經濟學視角)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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