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osed court; closing of the court; court closed
閉庭(bì tíng)是法律術語,指法庭結束當日的審理程式或終結整個案件的庭審活動。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中文定義
指法官宣布本次或全部庭審程式終止,法庭不再進行案件審理的狀态。閉庭後,訴訟參與人需離開法庭,後續可能進入合議、宣判或休庭待審階段。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庭審程式的規定。
英文對應術語
例:The judge declared to close the court session at 5 PM.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法庭程式術語的界定。
法定程式性
閉庭需由審判長或獨任法官以口頭形式當庭宣告,并記入庭審筆錄。未經宣告程式,不得視為合法閉庭。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分類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閉庭是法律術語,指法庭審理程式或整個審判程式的結束。以下是詳細解析:
閉庭表示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式終結,通常發生在案件當庭宣判後,由審判長宣布結束全部審理流程。例如,法官完成證據質證、辯論和宣判後,會宣布閉庭。
提示:閉庭與開庭相對,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庭審流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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