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ler's failure to perform
卖方不履行契约(Seller's Non-performance of Contract)
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交货、转移所有权或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等核心义务的行为。其法律内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如延迟交货、拒绝交货),或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数量短缺、权利瑕疵(如第三方主张所有权)等。
英文对照:Failure to deliver goods, defective performance, or delivery of non-conforming goods.
无合法免责事由
若卖方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导致无法履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民法典》第590条)。否则构成法定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5条及《民法典》第577条,卖方违约分为:
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卖方交付腐烂食品致无法销售)。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买方可要求卖方补交货物、修理、降价或赔偿损失(CISG第46、50条)。
买方请求法院强制卖方交付货物(《民法典》第579条)。
适用于根本违约或卖方经催告仍不履行(CISG第49条)。
包括直接损失(如转售利润)和间接损失(如仓储费),但需符合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第584条)。
买方在卖方补救违约前可暂停支付货款(CISG第58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释义(官方解读)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官网文本(英文原文)
定义“Non-performance”为“未完成合同或法定义务”,强调违约的法律后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234号:
卖方因未交付定制设备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解除合同后获赔预期利润损失,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84条支持可预见性赔偿范围。
注:本文法律术语中英对照及释义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相关条款解读以官方出版物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卖方不履行契约"(也称卖方违约)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等核心义务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法律定义与表现形式
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卖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三、特殊情形处理
维权建议:买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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