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mand for performa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履行義務的催告"指合同當事人通過正式通知要求對方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對應英文表述為"Demand for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該概念具有三層核心含義:
法律性質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對應《民法典》第563條),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式,債權人需以書面形式明确債務履行期限及後果。該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自送達債務人時生效。
構成要件規範 有效催告須滿足三項要素:①明确的履行請求内容(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2023合同法釋義);②合理的寬限期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民終字第112號案例);③違約後果警示(最高法關于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6條)。
跨境適用差異 對比普通法系"Notice to Perform"制度,中國法特别強調催告的期限合理性審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中國債務催收司法效率指數較2019年提升27%,反映制度優化趨勢(世界銀行官網,2024年度報告)。
此術語在跨境合同糾紛中具有程式法意義,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8條,合法催告可作為管轄權确立依據。建議實務操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進行條款設計。
“履行義務的催告”是法律或行政程式中,要求相關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特定義務的正式通知。以下是詳細解釋:
履行義務的催告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環節,既保障了義務人的知情權與申辯權,也為後續強制措施提供合法性基礎。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法定形式與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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