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經】 historical basis; historical method
school
【醫】 school; system
曆史法學派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核心理論闡釋
曆史法學派(Historical School of Law)指19世紀興起于德國的法學流派,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自然産物,反對理性主義的普世立法觀。其核心觀點可概括為:
民族精神論(Volksgeist Theory)
以法學家弗裡德裡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為代表,強調法律如同語言、習俗,是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法律并非人為設計,而是隨民族曆史自發形成(來源缺失)。
反對自然法法典化
該學派批判《拿破侖法典》的理性主義傾向,認為強行移植外來法典會破壞本土法律傳統。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1814)中指出,法典化需以成熟的法學研究為基礎(來源缺失)。
法律進化觀
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在《古代法》(1861)中提出"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論斷,揭示法律從家族義務向個人權利的曆史演進規律(來源缺失)。
權威參考來源:因搜索結果未提供有效鍊接,本文理論依據主要引自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梅因《古代法》等經典著作,相關文獻可通過學術數據庫(如JSTOR、HeinOnline)檢索獲取。
曆史法學派是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在德國興起的重要法學流派,其核心觀點強調法律與曆史傳統、民族精神的緊密聯繫,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抽象理性主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曆史法學派形成于德國,最初代表封建貴族利益,是對啟蒙時代自然法學派的反動。18世紀末,德國尚未統一,薩維尼等學者認為法典化需以本土曆史為基礎,而非照搬法國模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學派具體著作或思想演變,可參考來源、2、7、9中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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