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英文解释翻译、历史法学派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分词翻译:
历史法的英语翻译:
【经】 historical basis; historical method
学派的英语翻译:
school
【医】 school; system
专业解析
历史法学派的汉英词典释义与核心理论阐释
一、术语定义与汉英对照
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School of Law)指19世纪兴起于德国的法学流派,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自然产物,反对理性主义的普世立法观。其核心观点可概括为:
- 法律源于民族历史(Law originates from national history)
- 习惯法优于成文法(Customary law supersedes enacted law)
- 法律发展具有有机性(Legal evolution is organic)
二、核心理论框架
-
民族精神论(Volksgeist Theory)
以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为代表,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习俗,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律并非人为设计,而是随民族历史自发形成(来源缺失)。
-
反对自然法法典化
该学派批判《拿破仑法典》的理性主义倾向,认为强行移植外来法典会破坏本土法律传统。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中指出,法典化需以成熟的法学研究为基础(来源缺失)。
-
法律进化观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在《古代法》(1861)中提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揭示法律从家族义务向个人权利的历史演进规律(来源缺失)。
三、学术影响与现代表现
- 德国:推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强调对罗马法传统的继受(来源缺失)。
- 英美:梅因的理论为普通法历史研究奠定基础,影响霍姆斯(Oliver W. Holmes)的法律实证主义(来源缺失)。
- 当代价值:为法律多元主义、本土化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尤其在后殖民国家的法律重建中受重视(来源缺失)。
权威参考来源:因搜索结果未提供有效链接,本文理论依据主要引自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梅因《古代法》等经典著作,相关文献可通过学术数据库(如JSTOR、HeinOnline)检索获取。
网络扩展解释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重要法学流派,其核心观点强调法律与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的紧密联系,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抽象理性主义。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起源与背景
历史法学派形成于德国,最初代表封建贵族利益,是对启蒙时代自然法学派的反动。18世纪末,德国尚未统一,萨维尼等学者认为法典化需以本土历史为基础,而非照搬法国模式。
二、核心主张
-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法律如同语言,是民族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自然演化结果,而非立法者理性设计的产物。
- 反对法典化与理性主义
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法律发展分为三阶段:习惯法→学术法→法典编纂。他反对当时急于制定成文法典,认为会破坏法律连续性。
- 历史实证方法
主张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来理解其本质,强调法律与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不可分割。
三、代表人物与影响
- 萨维尼:提出“民族精神”理论,认为法律需反映民族共同意识。
- 胡果:学派先驱,主张法律研究应基于历史实证。
- 影响:统治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为近代民法体系(如《德国民法典》)奠定理论基础。
四、评价与争议
- 积极意义:强调法律的本土性和历史连续性,推动比较法研究。
- 局限性:早期被批判为维护封建制度;马克思指其是“唯一轻佻的18世纪产物”,因过度保守阻碍社会变革。
五、与其他学派的区别
- vs 自然法学派:否定普遍理性与天赋人权,主张法律源于经验而非先验原则。
- vs 分析法学派:不强调法律逻辑结构,更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历史互动。
如需进一步了解学派具体著作或思想演变,可参考来源、2、7、9中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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