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visional consitu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臨時憲法的定義與法律特征
一、核心定義
臨時憲法(Interim Constitution)指國家在特殊政治過渡時期(如政權更疊、戰後重建或制憲準備階段)制定的臨時性根本法,具有憲法效力但非永久性文件。其英文術語為"Interim Constitution" 或"Provisional Constitution",強調過渡性質,通常待新憲法頒布後廢止。
二、關鍵法律特征
臨時憲法效力限于特定過渡期(如南非1994—1997年),明确約定被正式憲法取代的條件。
常由過渡政府、革命委員會或國際組織監督下的制憲機構起草(如伊拉克2004年《過渡行政法》)。
在過渡期内,其條款高于普通法律,用于規範國家機構運作和公民基本權利,直至新憲政秩序确立。
三、典型曆史案例
終結種族隔離制度,确立多黨制民主框架,并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廢除君主制,過渡為聯邦民主共和國,為新憲法制定鋪路。
四、漢英術語對照與權威來源
參考文獻(真實可訪問來源)
: 中國人大網《憲法學基本範疇》
: Black's Law Dictionary: "Interim Constitution"
: 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過渡憲法框架報告》
“臨時憲法”是指在正式憲法頒布前,暫時發揮憲法功能的綱領性文件,用于規範國家基本制度、确立政權合法性,并為後續正式憲法的制定奠定基礎。以下是詳細解釋:
過渡性質
臨時憲法通常出現在政權更疊或建國初期,因條件不成熟無法立即制定正式憲法,需通過臨時文件确立國家框架。例如,1949年新中國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直至1954年首部憲法頒布。
法律效力
雖為“臨時”,但其内容具備憲法性質,規定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公民權利等根本問題。例如,《共同綱領》明确了新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并規定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基本政策。
中國近現代案例
國際案例
部分國家在獨立或革命後也會制定臨時憲法,如南非1993年《臨時憲法》為結束種族隔離、建立民主政權提供了過渡框架。
政權合法化
為新政權提供法律依據,例如《共同綱領》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賦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權力的合法性。
社會整合與方向指引
通過凝聚各方共識(如《共同綱領》團結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明确國家建設目标,推動社會從革命向建設過渡。
為正式憲法鋪路
臨時憲法在實施中積累經驗,為後續正式憲法的制定提供參考。例如,1954年憲法在《共同綱領》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制度設計。
方面 | 臨時憲法 | 正式憲法 |
---|---|---|
制定背景 | 政權初建或過渡時期 | 國家進入穩定發展階段 |
時效性 | 短期適用,明确将被取代 | 長期穩定,修改程式嚴格 |
内容詳略 | 側重框架性、原則性規定 | 體系更完整,條款更具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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