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地役權英文解釋翻譯、連續地役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inuous easement
分詞翻譯:
連續的英語翻譯:
sequence; progression; concatenation; continuum; run; series
【醫】 continuation; continuity; per continuum
【經】 continuation
地役權的英語翻譯: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專業解析
連續地役權 (Continuous Easement) 的含義與法律特征
連續地役權是物權法(Property Law)中地役權(Easement)的一種重要分類,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行使無需權利人的持續積極行為作為前提。該權利的設立依賴于某種持續存在的物理狀态或設施,使得其效用能夠不間斷地實現。
核心含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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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Definition):
- 中文:連續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依賴地役權人(Easement Holder)的主動行為,而是依靠某種持續存在且無需人力維持的設施或狀态即可實現的地役權。
- 英文:Acontinuous easement is one whose enjoyment is, or may be, continual without the act of man. It requires no act on the part of the easement holder for its enjoyment, relying instead on apermanent structure or condition on the servient tenement (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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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 - “連續” (Continuous) 的理解:
- 這裡的“連續”并非指時間上的永不間斷,而是強調權利行使方式的被動性和設施依賴性。地役權人無需反複、主動地實施特定行為(如通行、操作開關等)來啟動或維持權利的效用。
- 權利的有效性來源于供役地上存在的永久性設施或自然狀态本身。例如,鋪設好的管道、架設的線路、開鑿的固定水渠、因自然地形形成的固定排水路徑等。隻要這些設施或狀态存在,地役權(如排水權、管線通過權)的效果就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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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連續地役權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Discontinuous Easement):
- 不連續地役權 (Discontinuous Easement / Intermittent Easement / Easement of Intermittent User): 其行使必須依賴地役權人每次的積極行為。例如,通行權(Right of Way)——權利人必須實際踏上供役地行走;放牧權(Right of Pasture)——權利人必須驅趕牲畜進入供役地。沒有權利人的具體行為,該權利在特定時刻就無法體現其效用。
- 連續地役權: 如前所述,其效用基于固定設施或狀态,不依賴于權利人的即時行為。水管鋪設好後,水流即可持續通過(假設水源充足);電線架設好後,電力即可持續輸送(假設供電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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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示例 (Examples):
- 支撐權 (Right of Support): 建築物依靠相鄰土地(供役地)的牆壁或地基獲得支撐。支撐的效果是持續的,依賴于牆體或地基的物理存在,無需鄰居(地役權人)每天去“激活”支撐。
- 管道鋪設權 (Easement for Pipelines): 在供役地下方或上方鋪設水管、氣管、油管、電纜等。一旦管道鋪設完成,輸送物質或能量的功能即可持續進行(隻要源頭供應)。
- 排水權 (Easement for Drainage): 通過固定的溝渠、管道或利用自然斜坡将水流排向供役地。隻要溝渠、管道或地形存在,排水行為即持續發生。
- 采光權/視野權 (Right to Light / Right to a View): 依賴于建築物窗戶的存在和供役地上無遮擋物的狀态。隻要遮擋物不出現(或限制其出現),采光或視野的享受就是持續的。
法律意義與實踐:
理解連續地役權對于地役權的設立、登記、行使和保護至關重要:
- 設立方式: 連續地役權通常可以通過默示(Implied Grant/Reservation) 或時效取得(Prescription) 等方式設立,因為其存在狀态相對明顯且持續,更容易被察覺。
- 權利邊界: 其權利範圍通常由設立該地役權的文件(如地役權契約 Easement Deed)或依賴的設施本身界定。
- 侵權認定: 對連續地役權的侵害往往表現為對支撐設施、管道、溝渠等物理存在的破壞或阻礙,或者是在供役地上建造妨礙采光/視野的永久性建築物。
連續地役權的本質在于其效用的實現依賴于供役地上永久存在的設施或狀态,而非地役權人的反複主動行為。常見的支撐權、管線通過權、固定排水權、采光權等均屬此類。這一概念是區分地役權類型、理解其運行機制和保護範圍的基礎。
參考來源:
- 法律術語定義參考自法學經典著作及權威法律詞典中對地役權分類的普遍論述,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條目。
- 物權法原理及地役權分類體系,參考中國大陸《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地役權的規定及學界通說(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崔建遠《物權法》)。
- 英美財産法中對 Continuous Easement 的經典定義,可參見 Black's Law Dictionary 相關詞條或權威財産法教科書(如 Roger Bernhardt, Ann M. Burkhart - Real Property)。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連續地役權”這一表述,目前法律術語中并無明确定義。根據現有法律資料推測,可能是對地役權特性或應用場景的誤解或混淆。以下是結合相關法律條款的說明:
一、地役權的核心定義
地役權是指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動産(需役地)效益的用益物權。例如:為通行便利在他人土地上設立道路使用權()。
二、法律特征解析
- 合同約定性
需通過書面合同設立,明确使用範圍、期限等(《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 從屬性與連續性
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單獨轉讓。其“連續性”體現在權利存續期間需持續使用供役地,例如長期通行權()。
- 登記對抗效力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合同本身有效()。
三、可能的誤解澄清
若“連續”指權利行使方式,則地役權本身具有持續性特點,如長期排水、采光等需求。但法律術語中并無“連續地役權”這一分類,建議核實具體場景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如需進一步探讨地役權的特殊類型(如通行地役權、排水地役權),可補充說明具體需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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