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地役权英文解释翻译、连续地役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ntinuous easement
分词翻译:
连续的英语翻译:
sequence; progression; concatenation; continuum; run; series
【医】 continuation; continuity; per continuum
【经】 continuation
地役权的英语翻译: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专业解析
连续地役权 (Continuous Easement) 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连续地役权是物权法(Property Law)中地役权(Easement)的一种重要分类,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行使无需权利人的持续积极行为作为前提。该权利的设立依赖于某种持续存在的物理状态或设施,使得其效用能够不间断地实现。
核心含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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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Definition):
- 中文:连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依赖地役权人(Easement Holder)的主动行为,而是依靠某种持续存在且无需人力维持的设施或状态即可实现的地役权。
- 英文:Acontinuous easement is one whose enjoyment is, or may be, continual without the act of man. It requires no act on the part of the easement holder for its enjoyment, relying instead on apermanent structure or condition on the servient tenement (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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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特征 - “连续” (Continuous) 的理解:
- 这里的“连续”并非指时间上的永不间断,而是强调权利行使方式的被动性和设施依赖性。地役权人无需反复、主动地实施特定行为(如通行、操作开关等)来启动或维持权利的效用。
- 权利的有效性来源于供役地上存在的永久性设施或自然状态本身。例如,铺设好的管道、架设的线路、开凿的固定水渠、因自然地形形成的固定排水路径等。只要这些设施或状态存在,地役权(如排水权、管线通过权)的效果就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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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连续地役权的区别 (Distinction from Discontinuous Easement):
- 不连续地役权 (Discontinuous Easement / Intermittent Easement / Easement of Intermittent User): 其行使必须依赖地役权人每次的积极行为。例如,通行权(Right of Way)——权利人必须实际踏上供役地行走;放牧权(Right of Pasture)——权利人必须驱赶牲畜进入供役地。没有权利人的具体行为,该权利在特定时刻就无法体现其效用。
- 连续地役权: 如前所述,其效用基于固定设施或状态,不依赖于权利人的即时行为。水管铺设好后,水流即可持续通过(假设水源充足);电线架设好后,电力即可持续输送(假设供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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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示例 (Examples):
- 支撑权 (Right of Support): 建筑物依靠相邻土地(供役地)的墙壁或地基获得支撑。支撑的效果是持续的,依赖于墙体或地基的物理存在,无需邻居(地役权人)每天去“激活”支撑。
- 管道铺设权 (Easement for Pipelines): 在供役地下方或上方铺设水管、气管、油管、电缆等。一旦管道铺设完成,输送物质或能量的功能即可持续进行(只要源头供应)。
- 排水权 (Easement for Drainage): 通过固定的沟渠、管道或利用自然斜坡将水流排向供役地。只要沟渠、管道或地形存在,排水行为即持续发生。
- 采光权/视野权 (Right to Light / Right to a View): 依赖于建筑物窗户的存在和供役地上无遮挡物的状态。只要遮挡物不出现(或限制其出现),采光或视野的享受就是持续的。
法律意义与实践:
理解连续地役权对于地役权的设立、登记、行使和保护至关重要:
- 设立方式: 连续地役权通常可以通过默示(Implied Grant/Reservation) 或时效取得(Prescription) 等方式设立,因为其存在状态相对明显且持续,更容易被察觉。
- 权利边界: 其权利范围通常由设立该地役权的文件(如地役权契约 Easement Deed)或依赖的设施本身界定。
- 侵权认定: 对连续地役权的侵害往往表现为对支撑设施、管道、沟渠等物理存在的破坏或阻碍,或者是在供役地上建造妨碍采光/视野的永久性建筑物。
连续地役权的本质在于其效用的实现依赖于供役地上永久存在的设施或状态,而非地役权人的反复主动行为。常见的支撑权、管线通过权、固定排水权、采光权等均属此类。这一概念是区分地役权类型、理解其运行机制和保护范围的基础。
参考来源:
- 法律术语定义参考自法学经典著作及权威法律词典中对地役权分类的普遍论述,如《元照英美法词典》相关条目。
- 物权法原理及地役权分类体系,参考中国大陆《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及学界通说(如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崔建远《物权法》)。
- 英美财产法中对 Continuous Easement 的经典定义,可参见 Black's Law Dictionary 相关词条或权威财产法教科书(如 Roger Bernhardt, Ann M. Burkhart - Real Property)。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连续地役权”这一表述,目前法律术语中并无明确定义。根据现有法律资料推测,可能是对地役权特性或应用场景的误解或混淆。以下是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说明:
一、地役权的核心定义
地役权是指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效益的用益物权。例如:为通行便利在他人土地上设立道路使用权()。
二、法律特征解析
- 合同约定性
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明确使用范围、期限等(《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 从属性与连续性
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单独转让。其“连续性”体现在权利存续期间需持续使用供役地,例如长期通行权()。
- 登记对抗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合同本身有效()。
三、可能的误解澄清
若“连续”指权利行使方式,则地役权本身具有持续性特点,如长期排水、采光等需求。但法律术语中并无“连续地役权”这一分类,建议核实具体场景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如需进一步探讨地役权的特殊类型(如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可补充说明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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