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條款英文解釋翻譯、解約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ancelling clause
分詞翻譯:
解約的英語翻譯:
end an agreement
【經】 break of an engagement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解約條款 (Termination Clause) 指合同中明确規定一方或雙方在特定條件下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及後續權利義務的約定條款。其核心英文翻譯為"Termination Clause",是商業合同、雇傭協議、租賃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的關鍵組成部分。
核心要素解析:
-
觸發條件 (Triggering Conditions)
條款需清晰列明允許終止合同的具體情形。常見情形包括:
- 違約 (Breach of Contract):一方嚴重違反合同核心義務(如長期拖欠款項、重大履約瑕疵)。
-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争、重大政策變更),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 通知解約 (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部分合同允許一方在提前通知(如提前30天、60天書面通知)且無需說明具體原因的情況下解約。
- 特定事件 (Specific Events):如合同一方破産、喪失特定資質、控制權變更等預先約定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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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程式 (Notice Requirements)
解約條款通常規定行使解約權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式:
- 書面形式 (Written Notice):解約意向必須以書面形式(如挂號信、電子郵件)正式通知對方。
- 通知期限 (Notice Period):明确要求提前多少天/月發出解約通知(例如:提前30天通知)。
- 生效時間 (Effective Date):明确解約通知發出後,合同終止的具體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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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後果 (Consequences of Termination)
條款需明确合同終止後的處理方式:
- 權利義務終止 (Cessation of Obligations):雙方在合同項下的主要履行義務自終止日起停止(保密義務、争議解決條款等可能例外)。
- 結算與支付 (Settlement and Payment):規定合同終止後應付未付款項、保證金退還、損害賠償(如有)的結算方式和期限。
- 返還財産 (Return of Property):要求返還對方的文件、資料、設備或其他財産。
- 保密與不競争 (Confidentiality and Non-Compete):明确終止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條款(如有)是否繼續有效及期限。
術語辨析與重要性:
- Termination Clause vs. Cancellation Clause: 雖然有時混用,但 "Termination" 更常用于指因特定事件(違約、到期、約定條件滿足)導緻合同結束;"Cancellation" 可能更側重指在合同履行完畢前單方面取消合同權利(如取消保單、會員資格),有時隱含懲罰性意味。解約條款主要對應 "Termination Clause"。
- 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一份清晰、公平的解約條款能有效降低合同糾紛風險,為雙方提供可預測的退出機制,是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具體内容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法律法規約束。
應用場景:
解約條款廣泛應用于各類合同,如:
- 勞動合同 (Employment Contracts):規定雇主或雇員解雇/辭職的條件和程式。
- 租賃合同 (Lease Agreements):規定房東或租客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
- 服務合同 (Service Agreements):規定客戶或服務提供商終止服務的權利。
- 合資協議 (Joint Venture Agreements):規定合作方退出合作的條件。
- 分銷協議 (Distribution Agreements):規定制造商或經銷商終止合作的條件。
來源依據: 本解釋基于通用法律詞典釋義及标準合同實務慣例,核心術語定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主流法律英語翻譯規範。具體合同條款的拟定與解釋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具體合同上下文。
網絡擴展解釋
解約條款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關于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及後果的條款,其核心在于賦予一方或雙方在特定事由發生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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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解約條款屬于合同中的約定解除權,即當事人通過合同形式約定解除條件(如違約情形、不可抗力等),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2條明确允許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或約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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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定解除的區别
- 約定解除:基于合同條款,如解約條款中約定的違約行為、合作終止條件等。
- 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規定(如不可抗力、根本違約等),無需合同事先約定。
二、解約條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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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條件
需明确觸發解除權的具體情形,例如:
- 一方未按約定履行主要義務(如逾期付款、未交付貨物);
- 發生不可抗力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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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程式
- 解除權行使方式(如書面通知);
- 解除生效時間(如通知到達對方時或約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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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後果
- 已履行部分的處理(如返還財産、結算費用);
- 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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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的明确性
約定需具體、可操作,避免模糊表述(如“重大違約”需進一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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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的限制
即使約定了解除權,仍需符合公平原則,不得濫用(如輕微違約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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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
建議以書面協議确認解約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導緻舉證困難。
四、示例場景
- 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嚴重失職時,公司可解除合同。
- 買賣合同:買方逾期付款超30天,賣方有權解約并要求賠償。
如需具體條款拟定或争議解決,建議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文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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