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f-entering right
get involved; interpose; interposition; intervene; intervention
【電】 inser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介入權(Right of Intervention)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指特定主體基于法定條件介入他人法律關系或事務的法定權利。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權利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如債權人、行政監管部門),行使條件需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如合同違約、公共利益受損),作用對象為既存的法律關系(不得創設新權利義務)。
該權利的法理基礎源自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與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以《民法典》第535條債權人代位權為例,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時,債權人可介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法律關系,但以保全債權必要範圍為限。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可見于衡平法下的禁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
在知識産權領域,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數據庫記載的"介入權條款"特指政府基于國家安全對特定專利技術的強制實施權。此類權利行使須遵循《TRIPS協定》第31條規定的非獨占性、合理補償等限制條件。
介入權是法律領域中允許特定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直接介入他人合同關系或法律行為的權利,其核心在于突破合同相對性以保障權益。以下是不同場景下的具體解釋:
定義
當受托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曉代理關系時,若因第三人原因導緻受托人無法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委托人可直接介入合同,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行使條件
法律效果
委托人直接取代受托人地位,與第三人形成合同關系,突破合同相對性。
定義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投保人因債務等導緻保單面臨執行風險時,有權通過支付保單現金價值款項介入,維持保險合同效力。
行使條件
法律依據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及地方司法文件明确支持此類介入權。
定義
在行紀人(如代理商)與第三方交易中,委托人可基于行紀人違約或緊急情況直接介入交易,接管合同權利。
行使條件
性質
行紀人的介入權屬于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介入權的本質是通過法律授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平衡多方利益。其具體規則因場景而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領域細節,可參考對應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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