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sted remainder
already; as; as well as; since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經】 title by inheritance
既得遺産繼承權(Vested Right of Inheritance)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已經确定且不可剝奪地實際取得對特定遺産的繼承權利。其核心在于權利狀态的确定性與即時享有性,區别于繼承開始前的“期待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符合法定或遺囑條件的繼承人,其原本的繼承期待權即刻轉化為既得權。這意味着:
與“期待權”的區别
在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死亡前),潛在的繼承人僅擁有“繼承期待權”。這是一種非現實的、不确定的權利,可能因被繼承人修改遺囑、設立新的繼承人、或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等原因而消失。隻有當被繼承人死亡且未喪失繼承權時,期待權才轉化為既得遺産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Vested Right of Inheritance)
在英美財産法和繼承法中,“Vested Right of Inheritance”或“Vested Inheritance”指繼承人立即且無條件獲得的對遺産的權利。該權利: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相關判例法及成文法(如英國《遺産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美國各州《統一遺囑檢驗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 相關條款)。
既得遺産繼承權标志着繼承法律關系從“可能”變為“現實”,是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刻、确定、排他地享有遺産利益的法律狀态。其核心在于權利取得的即時性與确定性。
既得遺産繼承權是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核心概念,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實際取得的遺産權利。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和轉化條件三方面進行解釋:
既得遺産繼承權又稱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指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依法實際享有并能夠處置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現實性,可直接轉化為財産利益,與繼承開始前僅具備資格性質的"期待繼承權"形成對比。
現實財産權屬性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遺産的實際控制權,可直接主張分割或放棄遺産。
身份與財産雙重性質
雖然基于特定親屬關系産生(如配偶、子女等),但最終體現為對財産的實際支配。
權利轉化特性
需要滿足三個轉化條件:
對比項 | 既得繼承權 | 期待繼承權 |
---|---|---|
時間節點 | 繼承開始後 | 繼承開始前 |
權利性質 | 現實財産權 | 繼承資格 |
可處分性 | 可放棄/接受 | 不可處分 |
法律保護強度 | 完整物權保護 | 有限的身份資格保護 |
該權利本質上是将遺産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至繼承人的法律紐帶,其行使需遵守《民法典》關于繼承順序、特留份制度等規定。若涉及具體案例,建議結合遺囑内容、法定繼承順序等要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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