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me loss
a school of thought; a specialist in certain field; family; home; tame
【法】 home
house; residence
by; quilt
commandeer; expropriation; impressment; requisition
【經】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ing
and that; moreover
build; concoct; create; educate; fashion; go to; invite; make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家宅被征用而造成的損失"(Losses Incurred Due to Expropriation of Residential Property)指因政府依法強制征收個人住宅導緻的直接與間接損害。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家宅(Residential Property)
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及附屬土地,區别于商業或工業地産。法律上強調其作為生活居所的屬性(《民法典》第243條)。
征用(Expropriation)
政府為公共利益(如基礎設施建設)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行為,需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8條)。
損失(Consequential Losses)
包括:
公平補償(Fair Compensation)
中國《憲法》第13條及《民法典》第243條要求征用需按"公平、合理"原則補償,包含:
國際标準參考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7條強調"征收需即時足額補償",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要求補償反映"財産真實價值"(Sporrong and Lönnroth v. Swede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全國人大官網)
《民法典》物權編第243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UN官方數據庫)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HUDOC數據庫)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對應表述 |
---|---|
家宅 | Residential Property / Domicile |
征用 | Expropriation / Compulsory Taking |
直接經濟損失 | Direct Economic Loss |
搬遷安置補償 | Relocation and Resettlement Allowance |
情感價值損失 | Loss of Sentimental Value |
注:英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世界銀行《征用補償指南》術語标準。
“家宅被征用而造而的損失”中的“造而”可能是排版或表述誤差,實際應理解為“因家宅被征用所造成的損失”。該表述指在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如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臨時征用公民住宅時,對房屋使用過程中産生的財産損害或相關經濟成本需給予補償的情形。以下是具體解析:
征用性質
征用屬于臨時性措施,政府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但需在使用後返還給産權人。例如疫情期間征用房屋作為隔離場所。
損失範圍
包括因征用導緻的房屋損壞、物品滅失、無法居住期間的安置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
財産損失補償
如房屋結構損壞、室内裝修或附屬設施損毀,按評估價值賠償。
臨時安置費用
征用期間無法居住的,需支付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的臨時安置費。
特殊情形補貼
若征用導緻停産停業(如家庭作坊),可能參照征收标準補償停産損失。
若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訴訟,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核算損失。
該表述核心是強調政府因臨時征用住宅導緻公民財産損失時的法定補償義務,需結合具體損失類型和評估結果确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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