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to a treaty
【醫】 admov.
【經】 admission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加入條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際條約締約方的行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程式
指國家通過籤署、批準、接受或核準等法定方式完成條約締結流程。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解釋,加入程式需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5條關于"第三方加入多邊條約"的規定。
生效要件
條約對加入國産生約束力需滿足:① 條約本身已生效;② 加入國完成國内法定批準程式;③ 向條約保管機關交存加入書(《條約法公約》第16條)。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08條即規定了條約生效的12個月緩沖期。
權利義務
加入國自條約對其生效之日起,享有條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時承擔不得對條約核心條款提出保留(《條約法公約》第19條)等義務。以中國加入WTO為例,需同步接受《馬拉喀什協定》全部條款并履行關稅減讓承諾(WTO官方入世文件庫)。
該術語在權威法律詞典中的對應英文為"accession to a treaty",區别于臨時性的"signature"(籤署)和單方宣告的"acceptance"(接受)。《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特别強調,"accession"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即條約中對生效時間無特别規定時,默認自交存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條約的加入是指未參與條約籤署的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特定法律程式成為締約國并接受條約約束的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主體與性質
加入行為的主體是未參與原始談判或籤署的國家,通過正式程式成為條約締約國。這一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表明加入國同意接受條約義務。
適用範圍
主要針對開放性多邊條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尤其是造法性條約。雙邊條約因涉及特定國家間事務,通常不適用加入程式。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5條,加入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傳統觀點認為隻能加入已生效條約,但現代實踐表明:
例如,中國于1982年通過加入程式成為《南極條約》締約國。這一機制擴大了條約的適用範圍,促進國際法規則的普遍性。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條約案例,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或聯合國條約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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