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to a treaty
【医】 admov.
【经】 admission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加入条约"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特指主权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际条约缔约方的行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其核心要素包含三个层面:
法律程序
指国家通过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等法定方式完成条约缔结流程。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解释,加入程序需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关于"第三方加入多边条约"的规定。
生效要件
条约对加入国产生约束力需满足:① 条约本身已生效;② 加入国完成国内法定批准程序;③ 向条约保管机关交存加入书(《条约法公约》第16条)。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即规定了条约生效的12个月缓冲期。
权利义务
加入国自条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享有条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不得对条约核心条款提出保留(《条约法公约》第19条)等义务。以中国加入WTO为例,需同步接受《马拉喀什协定》全部条款并履行关税减让承诺(WTO官方入世文件库)。
该术语在权威法律词典中的对应英文为"accession to a treaty",区别于临时性的"signature"(签署)和单方宣告的"acceptance"(接受)。《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特别强调,"accession"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即条约中对生效时间无特别规定时,默认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与条约签署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成为缔约国并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主体与性质
加入行为的主体是未参与原始谈判或签署的国家,通过正式程序成为条约缔约国。这一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加入国同意接受条约义务。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开放性多边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尤其是造法性条约。双边条约因涉及特定国家间事务,通常不适用加入程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加入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传统观点认为只能加入已生效条约,但现代实践表明:
例如,中国于1982年通过加入程序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这一机制扩大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促进国际法规则的普遍性。
(注:如需完整法律条款或具体条约案例,可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或联合国条约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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