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ttal for trial; submit to trial
"交付審判"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refer to trial"或"remand for trial",特指檢察機關将刑事案件正式移送法院審理的司法程式。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司法實踐中,該程式區分于"提起公訴"的關鍵在于:前者強調案件已通過檢察機關的實質性審查,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6條規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标準。根據中國法律知識資源庫的術語解析,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bind over for trial"制度,同樣強調将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移交審判機關。
(注:經核查,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等官方來源目前未開放直接術語解釋頁面的外鍊訪問,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成文法規範作為來源依據)
“交付審判”是一個法律術語,在不同司法體系中含義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解釋:
“交付”指将事物轉交或提交給另一方,“審判”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裁決。因此,“交付審判”的字面含義是将案件移交給法院進入審判程式。例如:
我國台灣地區的制度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修訂内容(2020年),當檢察官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後,告訴人可申請再議。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向法院申請“交付審判”。法院審查後若認為理由成立,則裁定案件進入審判程式,視為已提起公訴。
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程式
在特别重大複雜案件中,若因特殊原因不宜立即交付審判,需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這裡的“交付審判”指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的正式移交。
在英語中,“交付審判”可譯為 committal for trial 或 submit to trial,強調案件正式進入審判階段。
如需了解特定地區的詳細流程,建議查閱當地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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