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dian; guardian; overseer
監視人(jiānshì rén)指依法對特定對象(如犯罪嫌疑人、執行緩刑人員)進行持續性觀察和監督的人員或機構。在法律語境中,其職責包括确保被監視對象遵守法律限制,防止脫逃或再犯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措施中的執行者即為監視人,需定期向司法機關報告被監視人的活動情況 。
例:The probation officer acts as amonitor for the parolee.(緩刑官擔任假釋犯的監視人。)
側重管理性監督,常見于社區矯正場景。
例:The court appointed asupervisor to track his movements.(法院指定一名監視人追蹤其行蹤。)
適用于技術監控或安保領域,含設備輔助意味。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監視人”的核心含義為“受權實施持續性監督的主體”,需根據語境選擇對應英文術語,法律場景中優先采用“legal monitor”或“court-appointed supervisor”。
“監視人”的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進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指負責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其職責包括:
根據《公司法》,監事是公司監察機關成員,職責包括:
指負責設備監控的專職人員,如:
帶有貶義,指對他人言論進行監視和舉報的人,常提醒公衆注意言行規範。
注意:法律和公司治理中的定義具有權威性,其他含義多為引申或特定場景用法。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或《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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