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lecting agent
在漢英詞典中,"代收人"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ction agent"或"payee",指代具有法定授權或合同約定權限,代理他人收取款項、貨物或法律文書的個人或機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要素包含三點:代理關系合法性、受托事務特定性及行為後果歸屬性。
從法律效力角度分析,代收行為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1-171條關于代理制度的規定,包括明确代理權限範圍、不得超越委托事項等限制。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45條特别指出,票據代收人必須持有出票人或持票人的書面授權文件。
實務操作中存在三種主要類型: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第3條明确規定,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作為代理人,對單據的審查僅限于表面真實性,不承擔實質審核義務。該定義與我國《票據法》第57條關于付款人審查責任的規定形成對比,突顯不同法系對代收人義務的差異化要求。
代收人是指接受委托,代替他人或機構收取款項、物品或履行特定職責的主體。其具體含義和職責因應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在信貸業務中,代收人指第三方機構受信貸公司委托,負責催收和管理逾期貸款。主要職責包括:
在司法程式中,代收人指受送達人的家屬、單位負責人等,負責代收法律文件。若受送達人拒收,代收人可配合完成留置送達程式。
代收代繳義務人指雖非納稅人,但有義務代為收取并繳納稅款的單位或個人,如水電費代繳機構。
代收人的核心特點是代理行為,需基于委托關系成立。其角色廣泛存在于金融、法律、物流等領域,具體職責需結合場景判斷。選擇代收服務時,建議明确委托權限和責任劃分,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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