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direct evidence; secondary evidence
間接證據(jiàn jiē zhèng jù)指不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需通過與其他證據結合、邏輯推理或經驗法則才能推斷事實的證據。其證明力依賴于證據鍊的完整性,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方可成立。例如,兇案現場發現被告的指紋(非直接目擊行兇),需結合作案動機、時間線等形成證據鍊。
法律特征:
間接證據的英文術語為"Circumstantial Evidence",其法律定義如下: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Evidence that relies on inference to connect it to a conclusion of fact (e.g., a defendant’s fingerprints at a crime scene imply presence, but not necessarily guilt).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關鍵區别: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1) 證據間無矛盾;
(2) 證據鍊排除其他可能性;
(3) 結論具有唯一性。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本文定義綜合權威法律工具書及法典原文,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
間接證據是指在訴訟或仲裁中,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并通過邏輯推理才能形成完整證明鍊條的證據。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間接性
單個間接證據隻能反映案件的片段信息(如時間、地點、物證等),例如清潔工拖地後有人摔倒的現場記錄。必須通過多個證據的關聯,才能推斷出主要事實(如地滑導緻摔倒)。
依賴性
需與其他證據結合,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體系。例如,交通事故中,超速記錄(間接證據)需結合現場破壞情況(回顧式證據)共同證明責任。
推斷性
通過邏輯推理而非直接呈現事實。如商場監控顯示清潔工拖地後有人摔倒,需推斷“地滑”與“摔倒”的因果關系。
證據鍊條完整性
所有間接證據需構成閉合鍊條,排除合理懷疑。例如,時間、地點、物證等需相互銜接。
一緻性要求
證據間不得矛盾,結論需唯一。若間接證據顯示嫌疑人A在案發時身處外地,則需排除其他可能性。
嚴格審查
需驗證間接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避免孤立使用。例如,證人證言需與物證、書證等比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确,法院需以證據鍊證明的事實為裁判依據。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的運用還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證據形式的要求。
總結來看,間接證據雖無法單獨定案,但在直接證據缺失時,通過嚴謹的邏輯整合可成為關鍵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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