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utelar authority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監護人的權力"(Guardian's Authority)指依法賦予特定自然人或組織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産實施保護與管理的法定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該權力包含以下核心維度:
一、人身監護權(Personal Guardianship) 監護人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包括醫療決定權(如手術籤字)、居住地選擇和日常照管。根據司法部《民法典條文釋義》,該權限不得延伸至婚姻登記等被監護人自主權範疇。
二、財産代管權(Property Management) 監護人須以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管理其資産,包括不動産處置、投資收益等重大財務決策。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該權力受"信托義務(fiduciary duty)"嚴格約束。
三、法定代理權(Legal Representation) 在民事活動中,監護人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法律行為,如籤訂教育協議、主張損害賠償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顯示,該代理權覆蓋除純獲益行為外的所有民事法律行為。
四、教育監督權(Educational Supervision) 對于未成年被監護人,監護人具有選擇教育機構、監督學業進展等特殊權限。該權力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英譯本中表述為"right to direct education"。
以上權力行使均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且受民政部門與法院的持續監督。當監護人出現濫用職權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依《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啟動撤銷程式。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代理權
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籤訂合同、處理財産事務等。例如,代理未成年人辦理入學手續或管理其繼承的財産。
人身權益保護權
需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并關注心理健康。
財産管理權
監護人可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産,但必須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僅限用于其利益(如教育、醫療支出),禁止擅自處分財産。
訴訟代理權
當被監護人權益受損時,監護人有權代理其提起訴訟或應訴。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明确監護職責與權利的統一性。其他相關條款涵蓋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等,形成完整監護制度體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監護權分類(如法定/指定/遺囑監護)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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