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nd separate responsibilit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經】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共同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同一債務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法律關系。債權人有權選擇向任一責任人主張全部債權,且被追償方不得以内部責任分擔比例對抗債權人。該制度設計旨在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同時明确債務人之間的内部追償權。
核心特征解析
責任主體複數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且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例如建築工程合同中的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可能構成連帶責任主體。
清償範圍全覆蓋
每個責任人均負有100%的履行義務,區别于按份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第67號指導性案例明确,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與車輛所有人可能需共同承擔全額賠償。
追償權法定化
實際承擔超出自己份額的責任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19條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數據顯示,約38%的商事糾紛涉及連帶責任人之間的二次訴訟。
典型應用場景
注:本文法律條款援引自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文本,案例數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
共同連帶責任并非獨立的法律術語,而是涉及“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兩個概念的關聯性。兩者的核心區别及關聯如下:
共同責任
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因共同行為(如合夥經營、共同侵權)或特殊關系(如夫妻)對同一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責任形式包括按份或連帶,需根據法律或約定确定。例如,夫妻共同債務中,雙方需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連帶責任
基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多個責任人對同一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義務,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全額履行。例如,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通常存在連帶責任關系。
責任牽連性
内部追償
債的獨立性
共同責任
連帶責任
“共同連帶責任”可能指共同責任中連帶責任的特殊情形(如共同侵權),需結合具體法律關系判斷。實際應用中,連帶責任更強調債權人選擇權與責任人的獨立性,而共同責任更注重責任主體的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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