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versionary
future; in the future; aftertime
【法】 future; in future; vested in interest
answer; echo; ought to; should; promise; respond; grant; deal with; suit
enjoy; tenure
【法】 enjoy; have and hold
"将來應享有的"是一個法律和合同術語,對應英文為"vested in future"或"future entitlement",指根據現行法律、協議或政策,主體在未來滿足特定條件後可合法獲得的權益。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勞動法領域,該詞特指員工基于現行雇傭合同,在滿足服務年限後應獲得的養老金、股票期權等延遲性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此類權益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與"既得權益"(vested rights)的區别在于:前者需滿足未來條件才能行使,後者已具備完全行使權。例如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企業繳納部分,在員工工作滿5年後才轉化為"将來應享有的"可提取資産。
權威法律釋義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其中明确規定了養老保險的将來應享權益計算方式。
“将來應享有的”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尚未實際取得但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後可以主張的權利。這一概念主要涉及民事權利中的期待權,需結合法律依據和權利性質來理解: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理論,期待權指權利主體已具備權利取得的部分要件,待剩餘要件實現時即可轉化為既得權的法律地位。例如,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對遺産的期待權,或附條件合同中一方在條件未成就前對合同利益的期待。
與既得權的區别
典型場景
法律保護範圍
我國《民法典》雖未直接使用“期待權”概念,但通過具體條款保護相關權益。例如: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中的“将來應享有權利”争議,建議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繼承編等條款,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明确權利實現條件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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