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ontinuous easement
be disconnected; be interrupted; gap
【醫】 interrupt; interruption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間斷的役權是普通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概念,指依附于土地的非持續性使用權。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行使的“間斷性”,即權利人對他人土地的使用并非持續存在,而是根據特定需求或條件周期性行使。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intermittent easement”或“discontinuous easement”,常見于地役權(easement)分類中。
從法律構成看,間斷的役權需滿足以下要件:
典型實例包括: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第372條明确規定了地役權的設立規則,其中“按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條款可涵蓋間斷性役權的法律基礎。此類權利多用于協調相鄰土地權益沖突,平衡資源利用效率與私有財産保護。
間斷的役權(又稱非繼續地役權)是地役權的一種分類,其核心特征是權利的行使需要權利人每次實施具體行為,無法通過既有設施或狀态自動實現。以下從三方面詳細說明:
基本定義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688條和《智利民法典》第822條,間斷的役權指需通過人的現實行為才能行使的權利。例如汲水地役權需每次人工取水,未開設通道的通行權需自行清理道路等。這類權利因缺乏持續性設施,無法自動生效。
與繼續地役權的區别
典型應用場景
包括汲水權、短期放牧權、臨時排水權等。例如農戶在他人土地上周期性引水灌溉,每次均需現場操作水泵或疏通溝渠,無法通過固定設施自動完成。
此類役權在法律規定中常涉及“非表見性”,即權利行使過程不形成明顯外部痕迹(如未修建永久性設施),因此需通過書面合同明确約定權利義務關系,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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