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ter contract; contract of barter
互易契約(reciprocal contract)是民法體系中基于雙方相互給付義務形成的特殊協議類型,在法律英語中常譯為"barter contract"或"mutual contract"。其核心特征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互為對價關系的權利義務交換,與單務合同形成本質區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5條,互易合同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标的物所有權轉移規則存在特殊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4條将其定義為"以貨物交換貨物的交易",強調交易雙方均需交付符合約定的有形財産。牛津法律詞典指出,互易契約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相互性義務(mutuality of obligation)、對等性價值(equivalence of value)和即時履行可能性(simultaneous performability)。
在法律實踐中,此類契約常見于不動産置換、知識産權交叉許可等場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132號判決書确認,土地使用權互換協議中若存在價值差額,差額部分可參照買賣合同規定處理。比較法視野下,德國《民法典》第480條特别規定互易契約中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強調雙方義務的牽連性特征。
互易契約(即互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以非貨币財産進行交換并轉移所有權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互易契約指雙方或多方約定以金錢以外的財産(如實物、不動産等)相互交換,并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條,互易合同可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互易合同以實物交換為核心,不涉及價金支付;而買賣合同需一方支付貨币。但法律適用上,互易合同可參照買賣合同規則處理。
包括企業間設備置換、個人房産交換等,甚至三方以上的“三角互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查閱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專業法律平台(如、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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