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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契約英文解釋翻譯、互易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arter contract; contract of barter

分詞翻譯:

互的英語翻譯:

each other; mutual

易的英語翻譯:

amiable; change; easy; exchange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互易契約(reciprocal contract)是民法體系中基于雙方相互給付義務形成的特殊協議類型,在法律英語中常譯為"barter contract"或"mutual contract"。其核心特征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互為對價關系的權利義務交換,與單務合同形成本質區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5條,互易合同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标的物所有權轉移規則存在特殊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4條将其定義為"以貨物交換貨物的交易",強調交易雙方均需交付符合約定的有形財産。牛津法律詞典指出,互易契約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相互性義務(mutuality of obligation)、對等性價值(equivalence of value)和即時履行可能性(simultaneous performability)。

在法律實踐中,此類契約常見于不動産置換、知識産權交叉許可等場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132號判決書确認,土地使用權互換協議中若存在價值差額,差額部分可參照買賣合同規定處理。比較法視野下,德國《民法典》第480條特别規定互易契約中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強調雙方義務的牽連性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互易契約(即互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以非貨币財産進行交換并轉移所有權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互易契約指雙方或多方約定以金錢以外的財産(如實物、不動産等)相互交換,并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條,互易合同可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法律特征

  1. 以物易物:不涉及貨币支付,僅通過實物交換實現所有權轉移。
  2. 雙務有償:雙方均需交付标的物,權利義務對等。
  3. 諾成性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成立,無需實際交付。
  4. 标的物限制:僅限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實物,不包括智力成果(如專利、商标)。

三、主體與客體

四、權利義務

  1. 交付義務:各方需按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标的物并轉移所有權。
  2. 瑕疵擔保責任:需保證所交付的标的物無質量或權利瑕疵。
  3. 補足金條款:若交換物價值不等,差額部分可通過金錢補足(即附補足金互易)。

五、與買賣合同的區别

互易合同以實物交換為核心,不涉及價金支付;而買賣合同需一方支付貨币。但法律適用上,互易合同可參照買賣合同規則處理。

六、典型場景

包括企業間設備置換、個人房産交換等,甚至三方以上的“三角互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查閱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專業法律平台(如、6、10)。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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