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ainer operator
【經】 bulk container; cargo
battalion; camp; operate; seek
carry; fortune; luck; motion; movement; use; wield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貨櫃營運人(Container Operator) 指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專門負責集裝箱(貨櫃)的租賃、調配、管理、維護及全程運輸協調的專業實體。其核心職責是确保集裝箱高效、安全地從托運人處流轉至收貨人,并承擔運輸合同下的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海牙-維斯比規則》,貨櫃營運人需對集裝箱的適載性、全程管貨義務及籤發的運輸單據(如提單)負責。
主要職能與責任範圍
集裝箱供應與維護
提供符合國際安全公約(如CSC公約)的标準化集裝箱,并負責定期檢驗、維修,确保箱體結構完好、適貨性達标。例如冷藏箱需維持指定溫度,危化品箱需符合IMDG規範。
全程運輸協調
整合海運、陸運及多式聯運資源,設計最優路徑,協調港口、堆場、運輸車隊等環節。典型操作包括:安排集裝箱提箱/還箱地點、跟蹤在途貨物狀态、處理中轉港倒箱作業等。
風險與責任承擔
作為運輸合同主體,須對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依據《漢堡規則》第5條,營運人需證明自身無過失方可免責,責任限額通常參照提單條款或國際公約(如每件666.67 SDR)。
行業定位與法律身份
貨櫃營運人可能是實際承運人(如船公司)、無船承運人(NVOCC)或綜合物流服務商。根據中國《海商法》第42條,當其籤發提單時即被認定為"承運人",需履行"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及"妥善照料貨物"的強制性義務。實踐中,大型營運人如馬士基(Maersk)、中遠海運(COSCO SHIPPING)兼具船東與箱東雙重角色。
術語對照與行業應用
權威參考來源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9-25條界定運輸單據效力;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第1章定義承運人責任;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明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權利義務。具體條款可查閱:
- 國際海事委員會官網(CMI)法規庫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
“貨櫃營運人”是物流領域中對特定管理角色的稱呼,其核心職責圍繞集裝箱(貨櫃)的運營展開。以下從定義、職責和相關背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貨櫃”在物流場景中通常指集裝箱(即标準化的貨物儲運單元,便于機械化裝卸和長途運輸),而非普通櫃台。
“貨櫃營運人”則指負責集裝箱或智能貨櫃系統運營管理的專業人員或企業,需統籌貨櫃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貨物存儲、運輸的高效性與安全性。
日常運營管理
庫存與數據分析
應急與協調
貨櫃營運人需兼具物流管理、技術應用和應急協調能力,是現代物流體系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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