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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所英文解釋翻譯、婚姻住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trimonial domicile

分詞翻譯:

婚姻的英語翻譯:

marriage
【醫】 marriage

住所的英語翻譯:

abode; domicile; habitation; place
【法】 abiding place; abode; berth; domicile; domicilium; domus; inhabitancy
lodging; place of abode

專業解析

婚姻住所(Matrimonial Domicile)的漢英詞典釋義

一、法律定義

中文:婚姻住所指夫妻共同生活的固定居所,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居住的核心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婚姻登記地為婚姻關系的法定起始地,而實際共同居所構成婚姻住所的核心要素。

英文:Matrimonial domicile refers to the permanent residence established by a married couple, serving as the principal location for cohabitation during the marriage. In common law systems, it determines jurisdiction for divorce, inheritance, and tax purposes(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二、核心要素

  1. 共同生活實質(Substantial Cohabitation)

    需滿足夫妻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而非形式性登記地址(《民法典》第1042條司法解釋)。

  2. 法律效力(Legal Effects)
    • 管轄權:涉及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時,婚姻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1條)。
    • 財産歸屬:部分法域将婚姻住所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分割時享有特殊保護(如英國《Matrimonial Homes Act 1967》)。

三、文化與社會意義

四、實際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部分學術文獻無公開鍊接,僅标注來源名稱,讀者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婚姻住所是婚姻法律關系中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特征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婚姻住所指夫妻婚後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場所。其法律意義體現在:

  1. 作為婚姻權利義務的履行地(如同居義務),若一方擅自離開可能構成不履行義務或惡意遺棄;
  2. 是家庭關系的載體,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雖非權利主體,但享有居住利益。

二、決定權的法律演變

  1. 傳統模式:曆史上存在夫權主導,如法國規定妻應隨夫居,德國賦予夫住所決定權。
  2. 現代中國規定:根據《婚姻法》第9條,夫妻可通過約定确定住所,既可"女到男家落戶",也可"男到女家落戶"()。

三、與其他住所概念的區别

概念類型 定義依據 法律作用場景
婚姻住所 夫妻共同生活意願及事實 婚姻權利義務履行、離婚訴訟證據
戶籍所在地 戶口登記地 婚姻登記、身份認定
經常居住地 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實際居所 司法管轄、訴訟送達

四、特殊情形

注:本文綜合了法學理論()、比較法研究()及中國司法實務()等多維度解析。如需完整立法沿革或跨國比較,可查閱引用的原始法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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