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bery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賄賂行為(Bribery)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通過提供、承諾或索取財物、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好處,以影響公職人員或商業實體的決策行為。其核心構成包括:(1)主體涉及行賄方與受賄方;(2)對象涵蓋金錢、禮物、服務等有形或無形利益;(3)主觀意圖為謀取不正當競争優勢或規避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393條,賄賂行為被明确分為行賄罪、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三種類型,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産。國際層面,世界銀行将賄賂定義為“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并納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監管框架。
典型場景包括:商業合作中通過回扣獲取合同、公職人員利用審批權收受財物、跨國企業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進行海外利益輸送等。相關英文術語需區分bribery(行賄/受賄整體行為)、kickback(回扣型賄賂)及embezzlement(侵占公款)等概念差異。
參考來源
賄賂行為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或單位提供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以排斥競争對手或獲取交易機會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商業領域中的賄賂行為通常以排斥競争對手為目的,例如暗中給予交易方相關人員好處,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争法》。
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2、4、9)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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