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iprocity clause
【經】 mutual advantag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互惠性條款(Reciprocity Clause)是國際法與合同領域的核心概念,指締約雙方或多方基于平等原則承諾相互授予對等權利或承擔對稱義務的法律約定。該條款的本質在于權利義務的平衡性,其效力取決于各方實際履行承諾的對應程度。
從法律框架分析,互惠性條款包含三項構成要件:
在國際商事實踐中,該條款常見于雙重征稅協定、知識産權保護條約及投資保障協議。以中美1984年《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為例,其第22條通過互惠性稅率減免機制,确保兩國企業在對方市場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企業标準。
權威法律典籍如《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法律關系中各方基于對等原則确立權利義務的約束性條款"。該解釋框架已得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多份解釋性備忘錄的援引确認。
互惠性條款(Reciprocity Clause)是指在國際協議或雙邊條約中,締約雙方承諾以對等方式相互賦予同等權利、優惠或義務的條款。其核心在于保障雙方利益的平衡性,避免單方面受益。以下是具體解釋:
互惠性條款強調“雙向對等”,而最惠國待遇(MFN)是“單向普惠”,即一國給予第三國的優惠需自動延伸至所有締約方,且無需直接回報。
例如,中美雙邊稅收協定中可能包含互惠性條款,規定雙方企業在對方國家的稅率一緻,避免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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