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ve witness
【法】 native plac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1. 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本地證人”指在案件發生地居住或事件現場直接目擊事實的證人。其核心特征包含:
英文對應術語為Local Witness,強調證人的地域屬性(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 法律程式中的意義
在跨境或跨轄區案件中,“本地證人”的證詞可能影響管轄權認定。例如:
3. 中英實踐差異
英語法律文獻中,“local witness”的界定更側重物理在場性(physical presence at the scene),而中文語境還隱含社會關系維度,如證人與社區的聯繫強度可能影響證言采信(來源:Comparative Legal Linguistics, Heikki E.S. Mattila)。
權威參考指引
注:因司法實踐存在地域差異,具體案件中“本地證人”的認定需結合管轄地實體法。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檢索最新判例。
“證人”指在司法活動中了解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而“本地證人”并非法律術語,可能指與案件發生地相關的證人,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個人或單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除因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無法正确表達意志者外,所有知情者均有作證義務。
資格條件
“本地”可能指以下兩種情況:
權利
義務
法律未對“本地證人”作特殊規定,其權利義務與一般證人一緻。若用戶實際指代其他概念(如“本案證人”或特定地域證人),建議結合具體法律場景進一步說明。
如需了解證人作證程式或僞證責任,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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