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議庭(Collegial Panel)是司法審判中常見的組織形式,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集體審判組織,共同負責案件的審理和裁決。其核心特點為民主評議和集體決策,旨在确保司法公正與專業判斷的平衡。
合議庭由審判員和/或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通常3人或5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重大、疑難案件需由審判員與陪審員聯合審理(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基層法院審理一審案件應由合議庭進行。民事訴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明确合議庭適用于普通程式案件,與簡易程式的獨任制形成對比。
在普通法系中,類似職能由陪審團(Jury)與法官共同承擔,但合議庭更強調專業審判人員的協作決策。這種制度設計體現大陸法系對法律專業性與程式嚴謹性的側重。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核心特點是通過集體決策機制确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其成員不固定,通常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若院長或庭長參與審理,則自行擔任審判長。
合議制適用于非簡單案件(如複雜民事、刑事及所有行政案件),而獨任制僅用于簡單的一審民事或刑事案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合議庭組成或運行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或查看來源網頁(如、4、5)中的完整規定。
錯亂低頻率電流分站跗骨間的福斯特-惠勒蒸氣轉化法浮置技術高添加級系列1機油共同防衛條約管理信息系統海姆氏丸好公民磺胺苯砜鈉輝煌的夾攻節節向上地口發育不全擴充操作類傷寒連續展開法流化吸附磨合期歐洲議會平衡狀态平靜無事的青黴胺蜷腿背卧位射流穿透長度聲場靈敏度數據啟動控制速率發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