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經營(Cooperative Operation)指兩個或多個獨立主體基于協議共同開展商業活動,共享資源與收益,并共擔風險的商業合作模式。該模式在中外企業合作中尤為常見,通常以契約為基礎,區别于股權式合資經營(Equity Joint Venture)。
從法律特征分析,合作經營的核心要素包括:①合作各方保持獨立法人地位;②通過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不強制要求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③可采取"法人型"或"契約型"組織形态,前者需注冊獨立法人實體,後者僅通過協議維系合作關系。
中英文術語對應方面,《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合作經營企業"譯為"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特指中外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合作實體。而美國法中的"joint venture"更強調共同控制權,與合作經營側重契約安排的特性存在差異。
實務中,這種模式常見于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等領域。例如中國-新加坡蘇州工業園區的開發,就采用了契約型合作經營模式,由雙方政府成立聯合協調理事會指導開發。
主要參考資料:
合作經營是指不同主體基于合同約定,共同從事特定項目或業務活動,并按合同分配權益和風險的經濟合作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合作經營亦稱“契約式合營”,常見于跨國或跨企業合作,主要分為兩種形式:
常見于技術引進、項目開發(如旅遊項目投資)或國際聯合投标,例如中外企業合作生産中通過專業化分工提升效率。
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非法人型”或“法人型”,中外合作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合同受法律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作經營與聯營體的區别,可參考和中的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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