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system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freight; freightage; transportation expenses
【化】 fare; freight
【經】 carriage; fare; freight; freight charges; freightage; portage
transport charges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合同運費制(Contract Freight System)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通過籤訂書面運輸合同,約定在一定時期内(如一年)或針對特定批次貨物,采用預先協商确定的運費計算方式、費率标準或總金額的一種運費結算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運費的确定性和合同約束力,區别于即時議價或公開運價表的模式。
合同約定性質
運費條款(如計費标準、費率、支付周期)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運輸合同明确約定,雙方均受合同約束。例如:大宗貨物運輸可能采用“包幹運費”(Lump Sum Freight),而長期合作則可能適用“協議運價”(Negotiated Rate)。
運費計算方式
適用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将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運費制即在此框架下對運費支付方式的專項約定。
國際實踐中,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中的CPT、CIP等術語也隱含合同運費制的應用場景,要求買賣雙方明确運費承擔方及計算方式。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
合同運費制 | Contract Freight System |
包幹運費 | Lump Sum Freight |
協議運價 | Negotiated Freight Rate |
從價運費 | Ad Valorem Freight |
運費噸 | Freight Ton |
注:定義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國際貿易法律實務》及國際航運慣例。
關于“合同運費制”這一表述,在現行法律術語中并未嚴格對應标準化定義,但結合法律實踐說明,可以理解為買賣合同中關于運費承擔方式、計算标準及履行條件的約定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合同運費制是買賣雙方在籤訂合同時,針對貨物運輸産生的費用(如物流費、裝卸費、保險附加費等)達成的具體約定,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條款需明确“履行方式、地點和方式”,運費作為履行成本的一部分,屬于雙方可協商内容。若未明确約定,可能依據交易習慣或默認條款處理。
建議在籤訂合同時,結合貨物類型、運輸距離等因素細化條款,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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